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浩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具保人蔡哲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020、27263、27872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26號、10
3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哲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蔡哲偉因被告張志浩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而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保管款收據、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拘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分別見本院卷一第57至58頁;本院卷二第142、144、154至
155、169、180至181、185、193、200至201頁)。且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104年4月10日準備程序時到庭表示:已無法與張志浩的電話號碼聯繫,可能是因為有其他案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此外,被告與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而被告亦因其他刑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有被告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202至204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吳國聖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