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5號債權人 秦添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竣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合約書當事人不同)。
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4年4月27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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