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

原告非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仲佑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嘉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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