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曾文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傑郭威風顏金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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