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拘票、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1837號)、送達證書等件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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