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夥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施鴻億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 加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豐斌 、天長地久光學有限公司間返還退夥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