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98年度執字第908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重利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1555號)、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