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959號債權人寶隆風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國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寶隆風管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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