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雪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