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