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5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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