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第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第2號恐嚇罪,減為有刑徒刑柒月,編號第3號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3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其中編號2、3二罪,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定其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執行案件資料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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