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96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長江事業有限公司(原名長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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