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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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然侮辱罪,減為罰金銀元伍佰元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6日犯公然侮辱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92號判處罰金銀元1,000元即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732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11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