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12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86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43號),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在案,緩刑之宣告業已撤銷。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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