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護照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間犯護照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900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因減刑而有不滿1日之時間,參酌刑法第72條意旨,不算入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11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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