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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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被告乙○○
段35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係在境外,故應對外國為公示送達,請將公示送達公告改登在海外版報紙。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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