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3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捌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份原載「東峰路451巷115號」更正為「東豐路451巷115號3樓」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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