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0年度執他字第3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2月16日以90年度訴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並於90年3月26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19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6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94年11月17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