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458號債權人舜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而非黃國忠。)
二、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