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彭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翁彭聲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豪哥 」、「 史蒂芬周 」、「孫尚香」、「太慈」、「達摩」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約定以日薪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擔任該詐騙集團提領現金之車手工作,翁彭聲與「豪哥」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先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林品 欣、 黃宇 婷、 謝佩珠 、 林于君 等人,致上述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匯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翁彭聲持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地點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之款項,翁彭聲得手後並依指示將贓款交付所屬之上游詐騙集團成員,並從中分得每日3000元之報酬。嗣經 林品欣 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領款畫面,循線查獲上情。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則有明定,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者,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95號被告被訴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述110年度審訴字第
795號(偵查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2125號)同一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8月31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檢察官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0年9月16日上午始繫屬本院,此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6日新北檢錫德109偵緝2129字第1100085354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可證,是檢察官追加起訴係遲至前述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才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金融帳戶│││被害人│││││├──┼────┼────────┼────┼────┼─────────┤│1│林品欣│106年12月9日20│106年12│29,989元│000-00000000000000││││時37分許,該詐欺│月9日21││00號帳戶││││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時44分許││││││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品│106年12│29,568元│000-00000000000000││││欣佯稱:因操作失│月9日22││00號帳戶││││誤設定分期扣款,│時1分許││││││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106年12│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致林品欣陷於錯│月9日22││26號帳戶││││誤,依指示操作匯│時50分許││││││款。├────┼────┼─────────┤││││106年12│21,985元│000-00000000000000│││││月9日23││00號帳戶│││││時許││││││├────┼────┼─────────┤││││106年1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月9日23││00號帳戶│││││時3分許││││││├────┼────┼─────────┤││││106年12│27,985元│000-00000000000000│││││月9日23││00號帳戶│││││時21分許││││││├────┼────┼─────────┤││││106年12│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月9日23││00號帳戶│││││時30分許│││├──┼────┼────────┼────┼────┼─────────┤│2│ 黃宇婷 │106年12月9日20│106年12│24,985元│000-000000000000號││││時11分許,該詐欺│月9日23││帳戶││││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時1分許││││││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宇│106年12│29,000元│000-00000000000000││││婷佯稱:因操作失│月9日23││號帳戶││││誤設定分期扣款,│時47分許││││││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106年12│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致黃宇婷陷於錯│月9日23││號帳戶││││誤,依指示操作匯│時49分許││││││款。├────┼────┼─────────┤││││106年12│1,000元│000-00000000000000│││││月9日23││號帳戶│││││時52分許││││││├────┼────┼─────────┤││││106年12│2,000元│000-00000000000000│││││月9日23││號帳戶│││││時55分許│││├──┼────┼────────┼────┼────┼─────────┤│3│謝佩珠│106年12月9日18│106年12│30,000元│000-000000000000號││││時30分許,該詐欺│月9日19││帳戶││││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時58分許││││││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謝佩珠佯稱:│106年12│20,000元│000-000000000000號││││因操作失誤設定扣│月9日20││帳戶││││款,須至自動櫃員│時2分許││││││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謝佩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4│林于君│106年12月9日20│106年12│11,000元│000-000000000000號││││時30分許,該詐欺│月9日21││帳戶││││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時51分許││││││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林于君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于│││││││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附表二:
┌───────────┬──────┬──────┬────┐│金融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9│新北市新莊區│7005元│││日21時13分許│中正路702-3│││││號│││├──────┼──────┼────┤││106年12月9│新北市板橋區│30000元│││日22時56分許│新海路393、│││││395號│││├──────┼──────┼────┤││106年12月9│新北市新莊區│63000元│││日21時23分許│中正路879之│││││14號4樓││├───────────┼──────┼──────┼────┤│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9│新北市新莊區│30,000元│││日19時55分許│四維路173號│││├──────┼──────┼────┤││106年12月9│新北市新莊區│39000元│││日20時6分許│八德街111號│││├──────┼──────┼────┤││106年12月9│新北市新莊區│10000元│││日20時27分許│富國路102號│││││1樓│││├──────┼──────┼────┤││106年12月9│新北市新莊區│11000元│││日21時55分許│中正路708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