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告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正隆 被告 謝秀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美金參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壹點陸壹元,及各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零參拾玖萬元或同額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145,16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債權金額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3,964元、美金326,821.61元(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47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乃將原經換幣後加總計算之我國通用貨幣金額,還原為換幣前之外國通用貨幣金額,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宏公司)、呂正隆、謝秀凌(下合稱被告3人,分則稱其姓名)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宏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110年4月21日出具與被告呂正隆、謝秀凌及原告簽立之授信契約書
2份,分別約定金額新臺幣8,000萬元及1,000萬元授信限額內為授信往來,被告豐宏公司並委請原告於授信限額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並在各該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承兌、墊付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復分別於附表一借款起訖日欄所示借款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借款、及附表二所示放款日借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借款金額,並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件。詎被告豐宏公司自
110年6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及第8條第5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3,964元、美金326,821.61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㈡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同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借款憑證、採購憑單、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統一發票、匯票、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貸款本息攤還表、外幣貸款通知書、催告函、公司登記資料、臺灣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記錄、借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1
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核閱原本,認屬相符(見本院卷第21頁至439頁、464頁),又被告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與被告3人就本件借款既有如上約定,且被告豐宏公司未按期返還本息,被告呂正隆、謝秀凌復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鄧筱芸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借款金額│現放餘額│借款起迄日│利息│違約金││││(請求金額)││├──────┬───────┤││││├──────┬────┤逾期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月││││││起訖日│利率│內按約定利率│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十計算│百分之二十計算│├──┼──────┼──────┼──────┼──────┼────┼──────┼───────┤││││110年3月4│自110年7月4│2.35%│自110年7月│自111年1月4││1│8,487,539│6,790,031│日至110年7│日起至清償日││4日起至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月30日│止││年1月3日止││├──┼──────┼──────┼──────┼──────┼────┼──────┼───────┤││││110年3月17│自110年6月│2.35%│自110年6月│自111年1月17││2│7,197,365│5,757,892│日至110年8│17日起至清償││17日起至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3日│日止││年1月16日止││├──┼──────┼──────┼──────┼──────┼────┼──────┼───────┤│3│10,318,871│8,255,097│110年3月23│自110年6月│2.35%│自110年6月│自111年6月23│││││日至110年8│23日起至清償││23日起至111│日至清償日止│││││月20日│日止││年6月22日止││├──┼──────┼──────┼──────┼──────┼────┼──────┼───────┤│4│7,459,509│5,967,607│110年3月29│自110年6月│2.35%│自110年6月│自111年6月29│││││日至110年8│29日起至清償││29日起至111│日至清償日止│││││月26日│日止││年6月28日止││├──┼──────┼──────┼──────┼──────┼────┼──────┼───────┤│5│800,000│800,000│109年11月19│自110年6月│1.5%│自110年6月│自111年6月18│││││日至114年11│19日起至清償││19日起至111│日至清償日止│││││月19日│日止││年6月18日止││├──┼──────┼──────┼──────┼──────┼────┼──────┼───────┤│6│200,000│200,000│109年11月19│自110年6月│1.5%│自110年6月│自111年6月18│││││日至114年11│19日起至清償││19日起至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9日│日止││年6月18日止││├──┼──────┼──────┼──────┼──────┼────┼──────┼───────┤│7│3,200,000│3,200,000│109年11月19│自110年6月│2.8%│自110年6月│自111年6月19│││││日至114年11│19日起至清償││19日起至111│日至清償日止│││││月19日│日止││年6月18日止││├──┼──────┼──────┼──────┼──────┼────┼──────┼───────┤│8│800,000│800,000│109年11月19│自110年6月│2.8%│自110年6月1│自111年6月19│││││日至114年11│19日起至清償││9日起至111│日至清償日止│││││月19日│日止││年6月18日止││├──┼──────┼──────┼──────┼──────┼────┼──────┼───────┤│9│5,063,290│4,050,632│110年6月3│自110年7月│2.35%│自110年7月│自111年7月3│││││日至110年10│3日起至清償││3日起至111│日至清償日止│││││月29日│日止││年7月2日止││├──┼──────┼──────┼──────┼──────┼────┼──────┼───────┤│10│5,176,438│3,970,849│110年6月9│自110年7月│2.35%│自110年7月│自111年7月9│││││日至110年11│9日起至清償││9日起至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月5日│日止││年7月8日止││├──┼──────┼──────┼──────┼──────┼────┼──────┼───────┤│11│6,207,459│4,345,221│110年6月25│自110年6月│2.35%│自110年6月│自111年6月25│││││日至110年11│25日起至清償││25日起至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2日│日止││年6月24日止││├──┼──────┼──────┼──────┼──────┼────┼──────┼───────┤│12│10,000,000│7,866,635│110年5月7│自110年7月│2.655%│自110年7月│自111年7月7│││││日至115年5│7日起至清償││7日起至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月7日│日止││年7月6日止││├──┴──────┼──────┼──────┴──────┴────┴──────┴───────┤│合計│52,003,964││└─────────┴──────┴─────────────────────────────────┘
附表二:(單位:美金/元)┌──┬──────┬────────┬───────┬─────┬──────────┬────────┐│編號│現放餘額│放款日│約定到期日│利息│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求金額)│││(年息)│││├──┼──────┼────────┼───────┼─────┼──────────┼────────┤│1│2,209.28│110年3月18日│110年8月13日│1.6972%│自110年8月14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清償日止│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2│34,764.24│110年3月18日│110年8月13日│1.6972%│自110年8月14日起│過6個月部分按左│││││││至清償日止│列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3│27,867.39│110年5月26日│110年10月15日│1.6940%│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4│14,280.39│110年5月26日│110年8月23日│1.6834%│自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20,831.08│110年5月26日│110年9月17日│1.6834%│自110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6│3,110.40│110年5月26日│110年9月17日│1.6834%│自110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7│11,233.28│110年5月26日│110年10月15日│1.6940%│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8│36,664.32│110年6月3日│110年9月23日│1.6623%│自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9│15,975.99│110年6月16日│110年11月12日│1.6517%│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0│85,210.46│110年6月29日│110年10月22日│1.6623%│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1│49,147.71│110年6月29日│110年11月22日│1.6834%│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2│1,924.81│110年6月29日│110年11月22日│1.6834%│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3│23,602.26│110年6月29日│110年11月26日│1.6834%│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326,8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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