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某日因經濟拮据,透過友人 李素鑾 介紹認識 劉金波 (另由檢察官通緝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十一哥」之成年男子,明知自己無何財力及專業開設公司擔任董事或股東,且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為謀取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報酬,答應劉金波擔任虛設公司之負責人,與劉金波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交付其身分證予李素鑾轉交劉金波,供劉金波持往辦理虛設行號為卓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卓泰公司,原設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變更地址至臺北市○○區○○路四段四一五號四樓之四)之董事變更登記並向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甲○遂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掛名擔任卓泰公司之董事,成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且與劉金波及卓泰公司前董事 許承泰 共同至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卓泰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之負責人及印鑑變更事宜,復由劉金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至九十二年二月間,多次在不詳地點以卓泰公司之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即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共六十八紙,銷售金額計六千一百八十七萬零六百七十九元,分別持交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向卓泰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經各該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計五十八紙,銷售金額計五千七百六十五萬五千五百二十元,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二百八十八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提供個人身分證予李素鑾並至銀行簽名,惟否認有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辯稱:伊被查獲前並不知悉為卓泰公司負責人,亦不知卓泰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事,伊當時因缺錢,經友人李素鑾介紹認識劉金波並謂當人頭有錢賺,才答應劉金波至銀行簽名,並獲得五萬元報酬等語。經查:
(一)被告係應共犯劉金波之要求,以五萬元之報酬,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止,登記為卓泰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乙節,業經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你是否為卓泰科技負責人?)是。...(你拿到多少錢?)劉金波給我五萬元代價,是在他龍江路公司給我的。」(偵查卷第三三六頁),並經證人許承泰證述:「(何時與甲○辦理相關過戶事宜?)時間不記得,公司負責人的變更是由劉先生去辦理的,我只有簽署同意書、委託書,等到變更完畢後才至銀行辦理帳戶的變更,由我與甲○、劉先生一同去辦理,但劉先生未進入銀行,帳戶是華南銀行與世華銀行,...」(偵查卷第一一八頁)等語明確,且有卓泰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查卷第八十一頁至第九十頁)、卓泰公司華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變更負責人及印鑑申請書(偵查卷第
三一八、三二七、三二八頁)、卓泰公司設立迄今歷次相關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第二百零九頁至第二五一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無疑義。至被告事後雖於本院辯稱不知擔任卓泰公司負責人乙節,惟被告既坦承至國泰世華銀行簽名(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依所填文件顯可知悉係辦理卓泰公司之負責人及印鑑變更,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又卓泰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二年二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公司、數量、金額均不實,銷售額合計六千一百八十七萬零六百七十九元之統一發票共六十八張,再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做為該等公司進項憑證,供該等公司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並經附表所示各公司分別以上開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中之五十八紙,銷售額達五千七百六十五萬五千五百二十元,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用,計幫助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達二百八十八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元等情,有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表(偵查卷第十七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偵查卷第六十四頁至第七十四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偵查卷第九十九頁至第一百一十一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偵查卷第四頁至第七頁)等附卷可稽,是卓泰公司客觀上確無實際銷貨,而有虛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末查,被告於九十一年間經濟拮据,為獲得五萬元之報酬而至銀行簽名,並未在卓泰公司任職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而被告既未實際從事負責人之工作,卻提供身分證供他人使用並至銀行辦理卓泰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之負責人及印鑑變更事宜,復有上述變更申請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就卓泰公司為虛設行號,並販賣發票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在主觀上當可知悉,並同意劉金波為之。被告辯稱不知卓泰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事,為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登記為卓泰公司負責人,與劉金波共同虛開統一發票以幫助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之犯行足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非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四五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係受劉金波之託而出名擔任卓泰公司之負責人,並同意劉金波使用其名義請領卓泰公司之統一發票使用,被告對於劉金波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當有以合同之意思而參與,堪認其與劉金波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爰審酌被告經濟困頓,為求蠅頭小利,而擔任虛設卓泰公司之負責人,且被告之犯行乃為助長他人以不正之方法逃漏稅捐之經濟犯罪,使國家損失大量稅收計有二百八十八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元,危害甚鉅,本應從重處刑,惟念及被告為生活所逼而出此下策,學識不高,參與之程度非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取得│申報│申報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之月份│張數│張數│(新臺幣)│(新臺幣)│├──┼──────────┼────────┼──┼──┼──────┼──────┤│1│金豐泰實業有限公司│91年12月份│1│0││0元│├──┼──────────┼────────┼──┼──┼──────┼──────┤│2│廣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91年12月份│11│11│10,000,000元│50,000元│││公司││││││├──┼──────────┼────────┼──┼──┼──────┼──────┤│3│史恩國際有限公司│92年1-2月份│21│16│18,171,650元│908,584元│├──┼──────────┼────────┼──┼──┼──────┼──────┤│4│崎祥科技有限公司│92年12月份│13│9│6,840,350元│342,018元│├──┼──────────┼────────┼──┼──┼──────┼──────┤│5│臺奕實業有限公司│92年2月份│3│3│1,892,720元│94,637元│├──┼──────────┼────────┼──┼──┼──────┼──────┤│6│采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92年2月份│6│6│8,821,800元│441,090元│├──┼──────────┼────────┼──┼──┼──────┼──────┤│7│霓奧國際有限公司│92年12月份│13│13│11,929,000元│596,450元│├──┴──────────┴────────┼──┼──┼──────┼──────┤│合計│68│58│57,655,520元│2,882,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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