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債權人 蔡恩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丁順 、 陳政嘉 即 陳正坤 、 黃信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意旨是否係:「債務人陳政嘉、黃信勇對債務人陳丁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0萬元本息應負連帶給付之義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關於聲請意旨部分迄未補正,又其聲請意旨與所述原因事實不相符,致本院無法確定請求範圍為何,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