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許清標
黃貴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許立楷
許立群 許芸瑄 許溱芸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44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7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清標及黃貴珍各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萬6,750元(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7,230元/平方公尺×85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02,200元=7,51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