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訴人 吳立華 被上訴人 駱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萬038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9萬44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朱名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