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9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銘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
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銘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補充認被告所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核已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所列各款案件,應以法官3人行合議審判,是原由法官1人獨任所為審判,應認嗣已有不宜,本案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