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是否存在婚生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42號上訴人 張慶雄 上列上訴人就確認是否存在婚生子女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4,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2年度親字第42號「確認是否存在婚生子女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法命為補正,若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