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豐德工業社即 施德民 相對人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請求聲請人給付薪資及殘障補償等為由,而聲請鈞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21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查封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惟迄未提起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6211號假扣押卷宗,並向可能之管轄法院查明系爭返還款項事件迄無起訴之事實無訛,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尚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可能之管轄法院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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