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首席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首席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首席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前於民國82年7月6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於95年9月28日經聲請人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在案,有內政部95年9月28日內授消字第0950826311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按,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