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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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1號
聲請人 高菱紫
相對人 高雯明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雯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高雯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臨)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