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宇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9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宇庭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廖宇庭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宇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其所竊取之物品,已由告訴人 康雯婷 領回,有贓物領據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1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低;兼衡被告所竊取物品之價值,並考量其素行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964號

  被   告 廖宇庭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號4

            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宇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8月29日19時25分許,在位於新竹縣○○鎮○○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竹東仁愛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經理康雯婷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放入其隨身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逕自離去,適康雯婷發覺有異,隨即攔阻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康雯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宇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出現在案發現場,並拿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放置於隨身手提袋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康雯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同意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共10張。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廖宇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亭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附表:

編號

竊得物品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台灣比菲多秋雅青梅果實醋

1瓶

62元

2

雅可樂多新養樂多活菌發酵乳

1瓶

72元

3

達駿遠東泡泡冰-大湖草莓

1瓶

45元

4

中紡三槍機能運動T恤

1組

239元

5

大吉匯BVD速爽羅紋U領短袖

1組

159元

6

起司QQ球

1份

31元

7

乳酪熱狗捲

1份

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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