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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