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緝字第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朝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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