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趙素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荷比保羅歐 (HOBBYPAULDKEKE)間請求返
  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
  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系爭土地「高雄市○○區
  ○○段潮州寮小段551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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