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趙素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荷比保羅歐 (HOBBYPAULDKEKE)間請求返
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
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系爭土地「高雄市○○區
○○段潮州寮小段551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