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6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王薇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5月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0322876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薇雅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1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301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電話簡訊留言照片附卷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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