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曾姵綸
被 告 黃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9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