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025號
原 告 朱愛麒
訴訟代理人 朱愛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林大廈南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
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但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群林大廈南區管理委員會及被告 林煜基 、 林文灝 等人之係屬
二個訴訟標的,僅係合併起訴,故依法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