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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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義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履行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