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佰肆拾 陸萬零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