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共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