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上宇
許嘉軒劉宗豫陳見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0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上宇、許嘉軒、劉宗豫、陳見忠4人因涉犯賭博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030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經查: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50元,為被告沈上宇、許嘉軒、陳見忠3人所有(聲請書誤為200元,為被告
4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上宇等4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於102年2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而本件扣案之150元,係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揆諸前揭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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