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調字第135號聲請人 江茂財 相對人 蔡雀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蔡雀惠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3,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