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許彩卿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韋呈 法定代理人 鄧玉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彩卿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收養陳韋呈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許彩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陳韋呈(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財產證明、健康檢查表等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已歿)之生母鄧玉釵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於收養契約書中表示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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