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14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 周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家庭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