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羅治傑 被告 郭峻銘
趙淑芳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王金洲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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