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184號

上訴人采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尚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