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26號
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
訴訟代理人 逸股 檢察事務官羅欽泰
被告0000-000000B
訴訟代理人陳國樟律師
複代理人 莊函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09年3月9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案件(含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案卷)等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