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WASRIBTTARKIMSANTA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並無債務人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記載,且依卷附之勞動契約所載,其工作地點似為屏東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住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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