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原告 保誠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被告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杜美秀 人被告杜美秀
杜瑜庭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被告 冼偉材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 杜秀美 、杜瑜庭等人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命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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